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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含离退休)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告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4-20浏览次数:498

    为方便我校参保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就医及医药费报销,根据浙江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的有关通知精神,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医疗证》的正确使用:

⑴职工就医凭《浙江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含磁卡),限在杭州市区内各省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⑵职工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因急诊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费用可在医保中心核报。因急诊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在5天内向校医院报告,并将“住院证”传真至86919068,然后由校医院经办人携带住院证到浙江省级医保中心进行备案。需报销,首先到校医院领壹张盖有公章的申请核拨表,然后带上所有就诊资料去省医保中心报销(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三楼办理)。

⑶新的参保人员当月115日报到的,当月月底到校医院收费处领取《省级医疗保险证历本》(含磁卡),并在次月开始使用;当月1631日新报到的次月办理医保,下一个月享受医保待遇。已办好的证历本,自己没有领取,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2、外地就医:

⑴异地安置、异地探亲、驻外工作学习(需申报三个月以上)需办理“外地就医备案”手续(在杭待遇封锁),在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其费用可在中心核报。备案表到校医院领取,手续可委托校医院收费处网上申报,也可直接去医保中心备案。就诊医院必须是当地医保定点机构。

⑵如在市外需住院,凭住院单五日内在医保中心备案,否则不予负责。

3、医疗费用报销时限及生育报销

⑴基本医疗保险,一个结算年度(指自然年度1-12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结算年度内申请核销,结算年度的最末一个月的医疗费用可顺延至次年一月底,即1-11月份的费用必须在1225之前报销,12月份发生的费用在次年131日之前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⑵“计划生育”费用报销按“医疗费用报销时限”条款进行报销;

⑶生育费用以及围产期检查费用,实行生育后一次性累计报销办法,报销时限按生育时间点为准,再参照按“医疗费用报销时限”条款进行报销。

⑷杭州市区以外的生育费用必须先省医保中心备案方可报销。

4、个人信息查询:

浙江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个人帐户及缴费标准等详情,可登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网(地址为:http://www.zj.molss.gov.cn),在首页上找到“浙江省医保中心网上业务系统”,点击登陆,用户类型:个人,用户编码:输入身份证号,用户密码:医疗保险**的后六位数字,进入该系统。身份证号以医保中心申请的号码为准, 初始密码为医疗保险**的后六位数字。

5所有相关的表格在校医院收费处和文一校区离退休办公室领取。《省级医疗保险证历本》(含磁卡)如遗失,先拨打挂失电话:85119460,再由本人到人事处开具证明,由本人或委托校医院到省医保中心补办《省级医疗保险证历本》(含磁卡)

6有关职工医保问题可阅读校医院网和校人事处网上的内容,咨询电话:8691906786919068,转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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