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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关于职工退休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4-19浏览次数:513

杭电人[2000]136号  2000年10月12日

一、退休年龄

1  一般规定: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2、  确因丧失工作能力的,经校劳动鉴定组织认定、院领导批准,可以提前病退或退职。

3、  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高不超过65周岁,对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须由用人部门填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经人事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4年龄计算以身份证为准。身份证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查证核实后确定。对无法查实的,应以本人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二、退休手续

5  教职工到达退休年龄,人事处提前通知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到人事处办理手续.

6、  教职工一般在到达退休年龄的次月办理退休手续。对承担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每年3月1日至8月31日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于当年8月办理退休手续;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底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于次年2月办理退休手续。

7办理退休手续时,交近期一寸脱帽正面照片三张。

三、退休后继续工作的有关规定

    退休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且身体健康、本人愿意者,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为学校工作,有关审核或审批手续及待遇规定如下:

    8  从事教学工作的,由用人部门申请、教务处审核、报人事处备案。学校根据其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按确定的标准付给课时酬金,费用由学校承担。退休人员教学工作酬金标准每年一定,按高于在职教师水平确定。

    9从事科研工作的,由用人部门申请,科技处审核、报人事处备案。由课题组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酬金数额,并在课题组科研经费中开支。

    10、 从事管理工作的,确因工作需要,由用人部门申请,经人事处审核,须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学校根据退休人员担任的工作情况,确定工作津贴金额。用人部门为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所需费用由用人部门支付。四、附则

    本规定自二ООО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停止执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